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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機制
常見問題
-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列報時應注意事項?
- 1.專案計畫可列報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係專為執行開發計畫所發生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惟不含模具、冶具、夾具等帳載屬於固定資產之設備及辦公所需事務性耗材。
2.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請(採)購、領用,應依公司內部授權規定並經專案計畫主持人核准(為專案計畫採購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請(採)購、報支、請購單應加蓋計畫主持人專章;若自共通性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領料於專案作業時,領料單應加蓋計畫主持人專章);其計價方法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擇定並且一致適用。
3.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於作業時,應有內部憑證(明確標註與專案計畫之關連性)並經其部門最高主管簽字。
4.消耗器材及原材料之項目,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分攤紀錄及支付證明等相符。
5.可辦理全額或依比例扣抵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列入專案計畫費用。
6.各年度可認列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其單據日期應在各該年度執行期間內,單據日期之確定依下列方式處理:領料者依領料日期;國內購買者依統一發票日期;國外購買者依進口報單之進口日期。
7.供專案計畫研究或試驗之各項原料、物料、消耗性器材,應具備研究實驗有關紀錄,其未具備有關紀錄或混雜於當年度在製品、製成品成本內者,不予認定。
8.所列報消耗器材及原材料之項目及數量,應符合於計畫核定內容,非經變更同意或經技術審查人員確認無異常情形,超過計畫用量或項目不予認列。
9.計畫開始日之前之憑證不得列報為專案計畫支出,各項費用列帳期限不得超過費用發生所屬會計年度。
10.有關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之編列原則、查核準則及應備憑證,請詳見會計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
- 何謂「辦公所需之事務性耗材」?
- 例如碳粉、墨水、紙張、文具、印刷費等。
- 專案計畫所使用之設備因價格在所得稅查核準則所規定限額內或使用年限未滿2年,依據目前稅法規定列為雜項購置,此種費用可否列報為消耗器材及原材料?
- 如其性質上屬於設備者,不得列報為消耗器材及原材料。以電腦為例,依目前稅法規定,金額在8萬元以下可列為雜項購置,然目前許多電腦目前價位在8萬元以下,公司帳載雖可列為雜項購置,但其性質上仍屬設備,故不得列報為消耗器材及原材料。
- 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實際用量明細表及計畫預定用量比較表何時應編列?用途為何?
- 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實際用量明細表及計畫預定用量比較表係用以統計所列報消耗器材及原材料之項目及數量,作為審核所列報消耗器材或原材料之項目及數量是否符合計畫核定內容之參考,公司可以利用每月所編之消耗器材及原材料費依品名排序後編製該比較表,若耗材用量經技審委員查核認定應核減者,將同時核減其相關經費。因此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實際用量明細表及計畫預定用量比較表每次帳務查核均應提供。
- 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實際用量明細表及計畫預定用量比較表中之的預算用量及實際用量是年度數量?還是全程累計數?
- 均為年度數量統計。
- 用以證明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請(採)購、領用經計畫主持人核准之計畫主持人專用章格式為何?
- 該專用章需包含:經濟部工業局補助計畫名稱(若採簡稱需足以辦認計畫別)、專用章字樣、計畫主持人字樣(聯合申請案之聯盟廠商為協同或分項計畫主持人)、及計畫主持人(或協同或分項計畫主持人)姓名,請參考範例
經濟部工業局補助 經濟部工業局補助
XX計畫專用章 XX計畫專用章
計畫主持人王大鈞 協同(或分項)計畫主持人李文
- 只有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會使用到計畫主持人、協同(或分項)計畫主持人專用章嗎?
- 專案加班紀錄、工時卡、顧問專家費之費用申請單及收據或領據等憑證、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請購單及發票或收據、領料單等憑證、新購設備請購單及發票或收據等憑證、設備維護費之請購或請修單及發票或收據等憑證、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費、驗證費之費用申請單及發票或收據等憑證、差旅費之費用申請單或出差報告單及相關等憑證,只要是用以證明該費用為執行專案所產生之費用或與專案之執行有直接相關都須加蓋該專用章。
- 何種情形須提供費用分攤表?
- 同一份發票、收據、invoice、receipt等費用憑證,若僅申請一項計畫補助,請於憑證上加蓋計畫主持人專用章。但若由多項政府補助或捐助計畫共同分攤費用,則須填寫費用分攤表。
- 有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會使用到費用分攤表嗎?
- 同一筆費用憑證若由多項政府補助或捐助計畫共同分攤費用,則須填寫費用分攤表。因此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顧問專家費、設備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費、驗證費、差旅費等費用,都可能會使用費用分攤表。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請提供各補助或捐助計畫之工時統計表,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使用費請提供各補助或捐助計畫之設備使用紀錄作為查核各計畫是否發生重覆列報之依據。
- 費用分攤表是交付帳務查核人員帶走之文件嗎?是否需影印留存?
- 費用分攤表為傳票的附件,帳務查核時併同傳票及原始憑證等,交帳務訪視人員查核,帳務查核結束後應併同傳票歸檔。另依補助契約第5條第2項規定「計畫之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應影印專檔保存5年」。因此分攤表須併同其他原始憑證及傳票等影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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