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機制
常見問題
- 設備維護費簽訂年度維護合約者,為該設備每月應分攤之維護費乘上當月使用於專案計畫之比例計算,可否舉例說明?
- 例如公司與電腦公司簽訂電腦之年度維修合約,1年的維護費議定為12萬元(不含營業稅),共維護10台電腦,專案計畫使用5台電腦,當月這5台電腦的平均使用比例為50%,則當月可報支之維護費為12萬/12個月=每月1萬元,1萬/10台*5台*50%=2,500元。
- 同一設備同時提供兩項補助計畫使用,該設備未簽訂年度維修合約之設備,是否兩項計畫每年度之維護費預算均可編列該設備購入成本之20%?可否舉例說明。
- 應依據各項畫之設備投入月數,分別計算維護費之列報上限。假設該設備之成本為100萬元,依據使用比例計算,該年度於A計畫總計投入月數為6個月,B計畫投入6個月。則A計畫之維護費上限為10萬元(100萬元*0.2*6/12=10萬元),B計畫之維護費上限為10萬元(100萬元*0.2*6/12=10萬元)。
-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在報支時有哪些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 1.所列之技術專利權、專門技術、技術合作或委託項目及對象、應經審查認定,並與計畫書所列相符。
2.項目或對象之變更應經核准。
3.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之列支,應與原始憑證相符,並應依公司授權規定經專案計畫主持人核准。
4.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支付,採透過第三人或以債權債務互抵方式者不予認定。
5.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結案年度所編列之款項,最遲應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付款,並於結案前舉證該款項已確實支付。以匯款方式支付,匯款日期預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或以票據支付而票據到期款日期,若將在該期限之後,應事前辦理預算保留,且應於核定保留期限內支付完畢。
6.廠商與合作對象簽訂之合約執行期間,應在計畫管理單位合約有效期間內。超過計畫核定之起迄期間者,應核減超出期間之相關費用。
7.費用報支應提供技術引進或委託合約書、統一發票(或收據)、或國外之INVOICE(或RECEIPT)及匯兌水單、付款支票影本及銀行對帳單等相關憑證。
8.可辦理全額或依比例扣抵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報支為專案計畫費用。 - 計畫書所列無形資產引進提供者為某國外廠商,實際執行時可否透過國內廠商或國內研究機構向國外廠商取得該技術(即取得的憑證及付款對象均為該國內廠商或機構)?
- 無形資產之引進與委託研究費取得憑證及付款的對象,應與計畫書所核定的對象一致,因此若公司實際上取得之憑證及付款對象,均為該國內廠商或機構,計畫書編列的對象即應為該國內廠商或機構,不一致應事前辦理預算變更。
-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的付款可否透過關係企業或其他廠商支付?若公司對該技術提供者或委託對象有其他債權時,可否採取債權債務互抵的方式處理?
- 為維持專案帳務之完整性,除臨床實驗得明訂經費支付方式,其他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應直接付款給計畫書所列對象,並且取得支付證明,不可透過關係企業或其他廠商支付,亦不可採取債權債務互抵的方式處理。
- 依據會計編列原則無形資產之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均有應於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付款,並於結案前舉證該款項已確實支付之規定。若本公司執行計畫共2年度,第1年度所編列之無形資產引進費是否可於該專案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付款即可?
- 有關無形資產之引進及委託研究費規定,應於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付款,並於結案前舉證該款項已確實支付,係考慮最後1期尾款之付款往往因涉及驗收而延後所增設之規定。依據「計畫管理作業手冊」第貳章,專戶撥款作業原則第3點之規定,各年度之無形資產之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如未支用,或最後1期尾款因涉及驗收而延後付款,致憑證開立與支付日期不在計畫期間者,執行單位應於各該年度10月31日前或契約屆滿前30天(且不逾同年度10月31日)前,專函敘明申請經費保留理由及保留期限,辦理保留作業。若經核准保留,執行單位應於支付後繳交更新工作報告,以反映經費動支情形,並舉證該款項確實已支付,始得核銷。因此,僅有結案年度之無形資產之引進及委託研究費,可於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付款(完成匯款或支票兌現),並於結案前舉證該款項已確實支付適用。其餘年度應依規定於年度期限或保留期限內完成付款。
-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之尾款,可以專案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付款,該項費用之發票或收據日期,是否亦為在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即可?
-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之尾款付款期限,放寬為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完成付款,係因考慮廠商結案作業實際需要及帳務查核期限,但費用之年度歸屬係以取得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依據,因此付款期限雖放寬為3個月內,但發票或收據之日期仍應在專案計畫該年度所訂結束期限內。
- 請舉例說明「由技術提供者採授權方式引進技術者,其授權期間超出專案計畫核准執行期間,應核減非計畫期間所應分攤之費用」。
- 公司與某研究單位簽訂技術及專利授權合約,合約之有效期限10年,合約有效期限內公司得使用或實施該專利及技術,以製造、組裝或販賣利用該研發成果之ㄧ部或全部所製造出來之產品。合約之生效日期為103年7月1日,合約總價(未稅金額)1,000萬元,依據契約書應於103年12月底前將總價款一次支付。公司亦於103年12月支付該款項。專案計畫之執行期間為103年7-12月,則專案計畫可認列費用為50萬元[(1,000萬元/10年)*6個月/12個月=50萬元]。950萬元屬於非計畫期間所應分攤之費用應扣除。
- 驗證費在報支時應準備之憑證與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有何差異?
- 除應能提供測試報告或驗證報告,其他規定與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相同。
- 「委託研究費」及「委託勞務費」有何差異?
- 「委託研究費」係指專為執行開發計畫委託外界機構、單位專案研究之費用 且應由專案計畫核准執行 期間內應負擔之費用,例如軟硬體的開發或研究調查費用;而「委託勞務費」同樣是專為執行開發計畫委託外界機構、單位專案研究之費用,但是以勞務服務為主。